以案說法

【法律案例】快遞包裹被丟失 法院判決定損失

2018年11月21日來源:安徽法院網(wǎng)

趙某在舒城縣某快遞公司郵寄包裹,運輸途中包裹丟失,雙方就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而起訴至法院,2017年12月8日,舒城縣人民法院判決快遞公司賠償趙某損失6800元,駁回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。

2017年6月,趙某郵寄的包裹發(fā)生丟失,因賠償金額無法與快遞公司達成一致,遂起訴至法院,要求快遞公司賠償自己托運的服務器等貨物損失、延遲交貨的經(jīng)濟損失等共計43700元。被告快遞公司辯稱趙某在運單上自行申報的貨物保價價值2000元,因托運單上未詳細說明物品,故被告愿意在2000元保價范圍內(nèi)賠償原告只含裸機盒、主板的服務器,其他損失不予承擔。

法院審理查明,原告交運的貨物為服務器,因服務器是為了返回賣家調(diào)試、維修,只有將內(nèi)置配件配備齊全,才能達到調(diào)試、維修的目的,故原告交運的是內(nèi)部配件齊全的服務器,根據(jù)其提供的證據(jù),可以認定原告的貨物損失為6800元。

法院審理認為,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、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,被告辯稱其只應在2000元保價范圍內(nèi)賠償,但運單上保價聲明價值2000元非原告填寫,原告也未在保價聲明價值條款處簽名確認,不能認定原告接受在貨物滅失的情況下,被告在不超過2000元保價范圍內(nèi)賠償?shù)馁r償規(guī)則,故被告應當賠償原告6800元的貨物損失。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因貨物丟失而造成的其他經(jīng)濟損失,無證據(jù)證明,不予支持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。